(2013)岳民商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湘潭尊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俊邦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尊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杭州俊邦家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商初字第649号原告湘潭尊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争志,董事长。被告杭州俊邦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小学。法定代表人曹柏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尊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俊邦家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尊荣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许艳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许旺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