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融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林某某,女,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余鹏飞,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某某,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在意大利务工,具体住址不祥。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2006年,原、被告在朋友的聚会上偶然相识,双方互留了联系方式。不久,被告到意大利务工,双方只在网络和电话上保持联络,直到结婚登记之前被告一直在意大利务工都没有回国。双方于2008年10月13日在福清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被告又出国务工。2011年1月份,原告也到意大利务工,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且为了生活琐事,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多次发生争吵,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2月份,原告因有了生孕便勉强维持夫妻关系。2012年8月份,原告独自回国养胎,2012年11月23日生育女儿莫某甲。女儿莫某甲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被告没有给付任何抚养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之可能。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莫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至莫某甲年满18周岁止;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50000元。被告莫某某未作答辩,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自己相识后,双方于2008年10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又出国务工。2011年1月4日,原告也赴意大利务工。原告于2012年8月16日回国,2012年11月23日生育女孩莫某甲。被告现仍滞留在国外,现因原、被告异地分居生活,缺乏沟通,夫妻间产生矛盾。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结婚证一本、福清市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人口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原、被告出入镜记录及原告的陈述为证。经本院审查核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已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双方异地分居生活,缺少沟通,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但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莫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均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艳娟审 判 员 陈丽云人民陪审员 李云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