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叶泳伦与陈文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泳伦,陈文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46号原告叶泳伦,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焕,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叶泳伦诉被告陈文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泳伦的委托代理人林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因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013年8月31日,被告签署欠据1份,确认欠原告补偿款40000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归还10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归还1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的款项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至还清欠款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向被告陈文焕送达了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但被告陈文焕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及证明内容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欠据1份,证明因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013年8月31日,被告签署欠据1份,确认欠原告补偿款40000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归还10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归还1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予以采信。根据本院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8月31日,被告签署欠据1份,确认欠原告40000元。2013年8月31日,被告归还10000元,2013年9月25日,被告归还1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2013年8月31日,被告出具借款借据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40000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之后被告归还20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2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清偿2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泳伦偿还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3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文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捷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