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岳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岳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民二终字第2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岳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元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忠伟,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告原告)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小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细水,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上诉人湖南岳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县新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孟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陈值、华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28元,退回上诉人湖南岳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审判长 姚 孟 君审判员 陈值审判员华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闻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