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沈庆和与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庆和,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57-3号原告:沈庆和。被告:马敬民。被告: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马敬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12月9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57-1、03457-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原告沈庆和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马敬民在宣城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马敬民、安徽省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万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梁华贵审 判 员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志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