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开民初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陈中华与戴广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中华,戴广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射开民初字第1201号原告陈中华,男,汉族。被告戴广云,女,汉族。原告陈中华与被告戴广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宏伟独任审判,并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陈中华与被告戴广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中华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8日婚生男孩陈虎。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被告染上赌博的恶习,屡犯不改,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曾多次保证不犯,但均未改悔,原告每年辛辛苦苦挣钱帮助她还赌债,特别严重的是欠下赌债,于2012年和2013年被赌场人员绑走,又于2013年9月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赌博罪刑事拘留。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原告于2012年8月31日起诉离婚,现再次起诉离婚,婚生男孩随原告生活,被告贴补抚育费。被告戴广云辩称:原告说我赌博不是事实,我是被人骗了,是我自己报的案。我没有过错,原告赌吃嫖的恶习,我家亲戚都劝他,劝不了他,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2月5日登记结婚,1998年2月8日婚生男孩陈虎。婚初夫妻感情尚好;近年来,因性格上的差异以及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书证结婚证等相关证据证实,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婚姻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理应珍惜,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其不然,因性格上的差异和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做到互谅互让,从而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睦;纵观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如果双方能克服缺点,还有和好和共建幸福美好家庭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中华与被告戴广云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中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龚宏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正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