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一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龚魁所、秦素梅等与龚国干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魁所,秦素梅,龚国干,龚国文,龚坚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一初字第1151号原告龚魁所,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4日,初中文化,农民,住上蔡县。原告秦素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12月2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国干,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10日,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国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0日,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龚坚固,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1日,农民,住河南省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魁所、秦素梅与被告龚国干、龚国文、龚坚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蔡县公安局朱里派出所已受理原告龚魁所被故意伤害一案,且上蔡县公安局对被告龚国干决定执行刑事拘留。原告龚魁、秦素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文纪平人民陪审员 白国志人民陪审员 王桂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双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