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行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合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巨鹿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巨行初字第21号原告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石家庄市桥东区平安南大街42号院B座201室。法定代表人杨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龙。委托代理人陈媛媛。被告巨鹿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同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民。委托代理人冯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巨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昊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陈彦夺审判员 王建军陪审员 田泽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