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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2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泊、李根、薛真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泊,李根,薛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206-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泊,男,28岁。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8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1月5日被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1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3年4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汉卿,河南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根,男,32岁。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4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被告人薛真(又名薛柱),男,23岁。2008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现羁押于社旗县看守所。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监诉(2013)03号起诉书、社检监诉监追诉(2013)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泊、李根、薛真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张建玺审判员  陈 平审判员  闫宗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包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