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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1604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因本案于2013年8月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2013)第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3年8月7日12时许,至本市海珠区东晓南地铁站B出口处,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毒品,后被民警抓获,并被缴获白色块状粉末1包(经鉴定,净重0.0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毒资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物品移交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现场照片、缴获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照片,现场交易视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提供的通话记录清单,上思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的户籍证明、证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穗公(司)鉴(化验)字(2013)2560号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0.0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拘役的量刑意见偏轻,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品白色块状粉末1包,银色直板手机1部、SIM卡1张,均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慧超周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