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508、5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钟秋红与深圳市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秋红,李英,深圳市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508、5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秋红。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化,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汉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润丰,该司法务。上诉人钟秋红、李英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万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四(劳)初字第1471、1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二审审理查明,两上诉人主张系李英自愿代替钟秋红打卡,并没有取得钟秋红的同意。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其他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明确,应当受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及调整。对于钟秋红、李英的上诉请求,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本案争议焦点是华润万佳公司单方解除其与钟秋红、李英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华润万佳公司所提交的2010年11月第四版《华润万家员工手册》规定“提供各类虚假证明、证件、简历、资料或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条件”,该手册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两上诉人公示,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上述规定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受上述规定的约束。其次,根据两上诉人所书写的《陈述书》,李英分别于2013年4月19日、4月25日、4月26日、4月29日和5月5日上午在钟秋红未到岗的情况下,代钟秋红打卡。钟秋红上诉主张其为店长,可以无须按时打卡,但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同理,李英上诉主张其代打卡的行为属于协助店长工作,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信。两上诉人多此对考勤记录弄虚作假,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华润万佳公司据此解除与两上诉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法有据,无须向两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钟秋红、李英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彭 琛审判员 张 永 彬审判员 张 士 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春阳(兼)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