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茅民初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齐红娟诉刘万美等6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红娟,刘万美,郭子仪,郭子晴,郭子多加,郭述强,赵红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768号原告齐红娟,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告刘万美,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告郭子仪,女,1997年出生,汉族,学生。被告郭子晴,女,200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郭子多加,女,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以上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刘万美,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铜山区人,个体业主,(系三被告之母)。被告郭述强,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红英,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红娟诉被告刘万美、郭子仪、郭子晴、郭子多加、郭述强、赵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