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狮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林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狮刑初字第240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福建省石狮市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刑诉(2013)2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部助力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驶至石狮市锦尚镇锦东大道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检测,被告人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71.68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车辆属性鉴定意见书,泉州成功医院司法鉴定室酒精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被告人林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尤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镇中附: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