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牟民初字第3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中牟联运公司与杨晓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杨晓东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牟民初字第3147号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称中牟联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富杰,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勇,男,1975年4月2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晓东,男,1977年5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联运公司与被告杨晓东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联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牟联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中牟联运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景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 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