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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钟海波与叶帮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波,叶帮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调确字第00008号申请人:钟海波,男,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叶帮清,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钟海波、叶帮清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丁雷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之间因2013年12月13日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申请人之间产生纠纷,于2013年12月16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钟海波一次性赔偿叶帮清:医疗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及交通费500元,电动自行车维修费300元,合计800元;二、钟海波、叶帮清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元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