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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商圣阳与江宏艳、张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圣阳,江宏艳,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诉保字第00086号申请人:商圣阳,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江宏艳,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被申请人:张梅,女,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天盈星城雅园1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31××10)和位于六安市华邦锦绣华府二期D5号楼二单元102室(房产证号39××09)房屋。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长江工业园安置小区综合楼06、07室(房产证号41××42)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江宏艳、张梅所有的位于六安市解放路天盈星城雅园13号楼2单元401室(房产证号31××10)和位于六安市华邦锦绣华府二期D5号楼2单元102室(房产证号39××09)房屋。二、查封申请人商圣阳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开发区长江工业园安置小区综合楼06、07室(房产证号41××42)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