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柳市民再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莫艳诉柳州市佳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莫 艳 诉 柳 州 市 佳 用 商 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劳 动 争 议 纠 纷 案 再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3)柳市民再字第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莫艳,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壮族,现住柳州市××路××号9栋6单元602室。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州市佳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村四区130号。法定代表人李天健,董事长。申请再审人莫艳因与被申请人柳州市佳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柳市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2)桂民申字第113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继湘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朱立志、杨显强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李玲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遗漏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柳市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本院(2012)柳市民三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及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2)城中民一初字第109号民事裁定。三、本案发回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重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予以确定。审 判 长 黄继湘代理审判员 杨显强代理审判员 朱立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