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守川犯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守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08号罪犯王守川,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南川法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守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王守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守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监狱记功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守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