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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游执查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代云洪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军,代云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游执查字第477号申请执行人何军,男,生于1974年7月31日,汉族,住绵阳市涪城区解放街17号4栋1单元8号。被执行人代云洪,男,生于1962年8月26日,汉族,住绵阳市游仙区松垭镇方山寺村4组71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3)绵众信证字第2896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代云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代云洪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的存款、资金、收入300万元或查封、扣押或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