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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开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魏相合与菏泽锅炉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魏相合(曾用名魏钦显),市民,户籍地曹县。被告菏泽锅炉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开发区济南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春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庆华,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英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相合与被告菏泽锅炉厂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相合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相合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相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魏相合负担。审 判 长  周登亮审 判 员  李 蕴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米晓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