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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字第52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丁坚与陈金海与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坚,陈金海,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256号申请执行人丁坚。申请执行人陈金海。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荣,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坚、陈金海与被执行人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龙民一初字第19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限被告海南万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第三人丁坚、陈金海办理海口市海秀东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幢XXX房的房屋权属证书,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海口市海秀东路XX号丽都花园X幢X幢XXX房产办证至申请执行人丁坚、陈金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坤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