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迎中财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和平、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和平,李金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4号原告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南街鼎元时代中心C座2103号。法定代表人张靖蓉。被告王和平,男,196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李金明,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和平、李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靖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和平、李金明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