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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房东江与迟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东江,迟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房东江。被告:迟玉敏。原告房东江与被告迟玉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东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房东江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