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芝商初字第9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房东江与迟玉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东江,迟玉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商初字第994号原告:房东江。被告:迟玉敏。原告房东江与被告迟玉敏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而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房东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东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房东江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审 判 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