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管卫平、施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管卫平,施春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9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责人陈阳。委托代理人胡月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管卫平。委托代理人周松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春辉。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管卫平、被上诉人施春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和民初字第0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管卫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蔚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