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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河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贺昌礼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昌礼,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河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贺昌礼。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海。本院在审理贺昌礼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昌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贺昌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茂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浩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