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与付晨江、苏彦杰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付晨江,苏彦杰,林辉,胡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6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姚家岭特1号星海虹城3号楼3-102室、3-202。负责人:吴鸿雁,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雯嘉。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晨江。委托代理人:苏彦杰,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广八路19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8012049520。被告:苏彦杰,身份同上。被告:林辉。被告:胡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与被告付晨江、苏彦杰、林辉和胡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的申请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告付晨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8.9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于2013年8月2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藏龙岛分理处送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现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已履行债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付晨江银行存款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付晨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78.98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审 判 长 杨 婧人民陪审员 潘海涛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