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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开民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谭生超与宋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生超,宋延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开民初字第2143号原告谭生超,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被告宋延超,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原告谭生超诉被告宋延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宋延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生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光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