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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段交其与王俊俊提供劳务者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交其,王俊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包九原民初字第924号原告段交其,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九原区,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靳军,包头市九原区法律服务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俊俊,男,出生日期不详,身份证号码不详,民族不详,现住址不详,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交其诉被告王俊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段交其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国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