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椒刑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杨益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益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990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益串。2013年8月9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1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益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杨益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2日至8月4日,被告人杨益串在台州市椒江农场浙江汇通捷邦铜业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先后7次将车间锡炉里的金属锡舀出凝固后窃走,共计52公斤,价值人民币7332元。同年8月9日,被告人杨益串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杨益串已退赔浙江汇通捷邦铜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益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人员於丽颖的陈述、证人陈某、叶某、张某、刘高文的证言、收条、公司门卫管理某、发票、产品质量证书、考勤表、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益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7次价值人民币73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益串认罪态度好,有退赃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建议,判处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得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益串要求从宽处理。审理认为,所辩属实,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益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姜 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海燕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