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岳彦明与张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彦明,张夫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岳彦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刘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夫坤,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彦明与被告张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彦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有新证据后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彦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彦明撤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