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岳彦明与张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彦明,张夫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75号原告岳彦明,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刘征,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夫坤,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彦明与被告张夫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彦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待有新证据后重新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岳彦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彦明撤诉。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于彦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