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4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彦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4196号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1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张京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庆会,女,1955年10月22日出生,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伟,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陈彦清,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彦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陈彦清现住北京市东城区X楼X号,该房屋由原告负责供暖,双方之间形成了供用热力合同关系。现被告拖欠2008年11月15日至2011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5160元,故起诉要求支付上述欠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陈彦清支付供暖费用,而陈彦清已于2011年2月10日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市开兴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毅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