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龚秀龙与何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秀龙,何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25号原告:龚秀龙,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小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石鼓路225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许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秀龙诉被告何小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秀龙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秀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寇建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