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法法执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毕绍千申请被执行人王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绍千,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公法法执第1号申请执行人毕绍千,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海军,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毕绍千与王海军之间(2013)公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被执行人王海军将自有制砖机一台、搅拌机二台、粉碎机一台,及配套电机、电泵作价101650元,抵顶给申请人毕绍千煤款100000元,诉讼费用165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二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陈 东审判员 关中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清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