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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敏娟与杨辉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员  白党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符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