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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商初字第119号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原贵州金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刚,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钟剑,贵州乐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华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匡全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琴,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公司名称发生过变更,但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致使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01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贵州睿圣鹏建材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永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 浩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