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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徐广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徐广发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四仲字第179号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陈丙生。被申请人徐广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蕲兆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广发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同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蕲兆公司诉称: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仲裁委)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3]1991号仲裁裁决,理由如下:1.工伤发生时徐广发并没有摔到门牙,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人民医院的证明,其门牙属假牙,其在2012年7月15日工伤发生时没有提到牙齿有问题,2013年3月10日在佛山市南海区丹灶人民医院换牙时说是在蕲兆公司工伤所致,时隔已有半年多,当时诊断书中所写的其牙齿断裂等字句都是徐广发所讲,并没有医学依据。换完假牙后,徐广发申请工伤认定,蕲兆公司出于人道考虑没有对工作认定结论提出异议。2.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认定徐广发伤残等级为九级,蕲兆公司申请复查,2013年7月5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结论仍为九级,蕲兆公司已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但南海仲裁委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了仲裁裁决,在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没有作出前,南海仲裁委作出裁决错误。被申请人徐广发答辩称:2012年7月15日我在蕲兆公司拉货时跌倒,由于口向地面,造成牙齿断裂,加上货物倾倒在身上,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医院的病历内容是医生诊断后按真实尾部写的,有医学依据,蕲兆公司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查明:徐广发因与蕲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向南海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13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海仲裁委查明,徐广发于2012年2月5日入职蕲兆公司处从事杂工工作,蕲兆公司没有为徐广发参加社会工伤保险,徐广发于2012年7月15日在蕲兆公司车间工作时受伤,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蕲兆公司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向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仍为九级,徐广发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复查无异议。蕲兆公司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活动,南海仲裁委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决:“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曰起十曰内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曰起十曰内支付申请人用于治疗工伤所需的鉴定费87元及交通费用14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000元;四、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曰起十曰内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06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000元,双方终结工伤保险关系”。裁决为终局裁决。徐广发收到上述裁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蕲兆公司不服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复查结论,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13年10月16日向蕲兆公司发出省劳[2013]1936号省级鉴定通知书,通知再次鉴定事宜。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本案中,有证据表明蕲兆公司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已获受理,南海仲裁委应待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再视结论情况作出裁决,但南海仲裁委未予查明,即认定蕲兆公司对复查签定结论无异议并作出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上述规定,应予撤销。对于本案仲裁裁决所涉请求,徐广发及蕲兆公司均可自收到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相关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3]1991号仲裁裁决。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蕲兆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川代理审判员 孔 庆 民代理审判员 周???嫄?????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彭梅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