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刘智勇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刘智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益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辉,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智勇,男,生于1982年1月5日,汉族,大学文化。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刘智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剑阁县人民法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四川德润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家祥审 判 员 陈 燕代理审判员 李 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哈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