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与车海冰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用)(深057)22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车海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非诉审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敏,主任。委托代理人姚雅菊、王文华,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车海冰。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又不起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1402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申请对被执行人车海冰强制执行深交罚决字第B001402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寒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