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某某、安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碱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安某某,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碱滩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咸渭民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碱滩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党某,系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安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碱滩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7日内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渭阳街道办事处碱滩村第三村民小组在其村咸阳市渭城区渭阳乡碱滩村经济联合社银行账户下的存款28827.50元(大写:贰万捌仟捌佰贰拾柒元伍角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成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