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4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潘玉琴、左莉与邹辉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琴,左莉,邹辉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1450号原告潘玉琴,女,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原告左莉,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县人。被告邹辉杰,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治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玉琴、左莉诉被告邹辉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玉琴、左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潘玉琴、左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玉琴、左莉撤回起诉。审判员 党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