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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民初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3

案件名称

原告杨孝玲诉被告孙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孝玲,孙雪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云民初字第1713号原告杨孝玲,女,1950年4月4日生,汉族,徐州特种汽车总厂退休工人。被告孙雪华,女,1977年11月1日生,汉族。原告杨孝玲诉被告孙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孝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雪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孝玲诉称,被告孙雪华于2010年12月28日借原告100000元,借款用途是为了被告注册成立徐州东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使用期限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并承诺一个月后归还。被告于2011年还款30000元,余款未归还。被告又出具一个还款承诺,也未履行。且至今无音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被告孙雪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孙雪华于2010年12月28日向原告杨孝玲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使用期为2010年12月28日至2011年1月27日。被告孙雪华于2011年向原告杨孝玲还款30000元。2012年11月16日被告孙雪华出具书面承诺,承诺2012年11月30日前还款,但仍未还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还款承诺书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孙雪华向原告杨孝玲借款并出具借据,在原被告之间形成借款法律关系。原告杨孝玲依约向被告孙雪华提供借款,被告孙雪华应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原告杨孝玲主张被告孙雪华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雪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孝玲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雪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偿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姜方平审判员  吴金明审判员  周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