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薛君伟与谷勇、刘秋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君伟,谷勇,刘秋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70号原告薛君伟。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勇。被告刘秋霞。原告薛君伟与被告谷勇、刘秋霞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至9月期间,原告薛君伟受雇于被告谷勇、刘秋霞,接受其安排从事酒类产品销售工作,在此期间被告经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2013年10月16日,被告谷勇本人向原告出具了拖欠原告工资款40000元欠条一份,并口头承诺将在同年10月底前付清,现被告分文未付,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款4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二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谷勇、刘秋霞现在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薛君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全部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卫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