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郸民初字第1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玉超与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超,王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郸民初字第1674号原告:刘玉超,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郸城县(村)。被告:王辉,男,汉族,1989年10月6日生,住郸城县(村)。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刘玉超诉被告王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新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9月,被告为原告家装修房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装修费2000元,被告同意还款。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辉当庭偿还给原告欠款2000元;二、从此两清,别无纠缠。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超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新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