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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化民初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化民初字第06号原告肖某某,女、回族、生于1966年7月8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64年10月1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原告肖买言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原告肖某某的撤诉申请事由合法、符合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肖某某承担。审判长  马忠贤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赵维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