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胜龙。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容,男。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雷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娟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国璜、王希乔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彭容,被告委托代理人孙黎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经过合法授权,对涉案剧目《人在冏途》享有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726导航网(网址www.726.com)、快播网(网址www.kuaibo.com)、快玩网(www.kuaiwan.com)均系由被告所经营管理。快播播放器软件(QVOD播放器)系被告向用户提供的主要经营产品,被告公司开办多年,在视频领域拥有较为众多的用户群,影响力极大。经调查,被告利用技术手段对涉案影片提供了定向链接播放及下载服务。经过公证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及可控制的网页上对涉案影片提供了定向链接服务,所设链的播放网站需要安装“快播播放器”方能对涉案影片进行播放,且上述所设链的播放网站均未进行经营性网站备案,亦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对涉案的播放服务,被告提供了选择性的定向链接,但被告未对链接结果的合法性进行有效审查。此外,被告还以播放器软件的形式对涉案影片直接提供了下载和在线播放服务。公证书显示,用户在未打开播放网站、未存储影片的情形下可以直接利用被告的播放器对涉案影片进行在线观看和下载。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将未获取授权的涉案剧目在网络上予以传播,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后果,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请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对《人在冏途》进行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被告辩称,原告的权利证据存在瑕疵,此外也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侵权行为,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播放电影《人在冏途》的光碟,其片头、片尾显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出品”、“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联合摄制”;该光碟包装封底显示“本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公司独家所有”,并有“迅雷看看”图标。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10)第03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电影《人在冏途》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为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北京中映联合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映公司)。2010年5月18日,中映公司出具《授权书》,称其系电影《人在冏途》的出品单位之一,现将该片的所有版权的发行、转授权利、维权权利授予华旗公司,上述权利包括音像制品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17日止。同日,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亦向华旗公司出具相同内容《授权书》。2010年5月19日,华旗公司向广东国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视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人在冏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独家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国视公司,其中,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期限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国视公司向深圳市飘移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飘移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人在冏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飘移公司;飘移公司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由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维权期限由2010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飘移公司向原告迅雷公司出具《授权书》,将电影《人在冏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迅雷公司;迅雷公司可转授权,在授权期限内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授权期限由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维权期限由2010年6月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2013年2月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刘军和公证处工作人员郭仪玮的监督下,唐勇利用公证处的计算机,主要进行了与本案相关的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页面,在“主办单位名称”栏中输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询;2、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进入快播网站,点击页面上的“公司概括”、“联系我们”进入相关网站并浏览;3、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kuaibo.com,进入快播网站,点击“影视导航”,进入新网页后,在“影视搜索”栏内输入“人在冏途”,依次点击“影视搜索”,对新弹出的显示主域名为www.668tet.com、www.yes80.com、www.babykan.com、www.19taoba.com、www.51sunxun.com、www.yezibo.com的网页页面进行浏览;4、在上述页面上分别点击“快玩小游戏”、“网页游戏”、“广告”、“快播大屏幕”等按钮,对新弹出的页面进行浏览;5、在页面上反复点击“立即播放”,对新弹出的页面进行浏览;6、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kuaibo.com,进入快播网站,点击页面上的“免费下载”,下载安装快播播放器软件;7、在“影视搜索”栏内输入“人在冏途”,点击“影视搜索”进入www.668tet.com网站,点击页面上的“立即播放”,进入“被窝电影”网站(www.beiwody.com)播放电影“人在冏途”;8、点击快播播放器中的“媒体库”,并点击上述电影进行拖动播放;点击影片“属性”,对该页面进行浏览并截屏。根据上述过程,公证处制作成(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0906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显示,除本案涉案影片公证外,另有多部其他影视作品公证保全。根据上述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可以证明以下情况:1、首页网址为www.qvod.com、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8114289-2号、名称为快播的网站,和首页网址为www.kuaibo.com、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8114289-1号、名称为快播的网站,和首页网址为www.kuaiwan.com、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8114289-3号、名称为快玩网,以及首页网址为www.726.com、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08114289-6号、名称为726导航站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快播公司。2、在被告的726导航网站影视搜索栏中点击同一关键词“人在冏途”进行搜索,均会从上述726导航网站跳转至多个第三方搜索网站,如www.668tex.com、www.yes80.net、www.babykan.com、www.19taoba.com、www.51souxun.com、www.yezibo.com网站等,上述所有第三方搜索网站均存在以下共同特点,即搜索结果数量一致,搜索结果排序、页面设置方式基本相同,且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上的广告均指向被告经营的网站(如快玩网)或产品(如快播大屏幕),此外,搜索到的结果除少量标注为影片花絮及新闻的视频外,多数显示为大小在300M以上的视频文件,并在文件名中显示有“DVD”、“DVD版”等字样;3、直接点击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的文件链接,进入播放网站,不能直接播放,均提示需先安装快播播放器软件;安装完快播播放器软件后,即可在播放网站观看涉案电影;4、经比对,上述“被窝电影”网站(www.beiwody.com)播放的电影“人在冏途”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电影为同一作品。2013年2月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向被告发出《律师函》,称被告提供了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附件所列影片的搜索、链接、在线播放、下载服务,其受原告委托,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并称因v.726.com网站所设链的内容具有不确定性,故无法罗列具体的侵权网站,要求被告自行检索。该《律师函》另有附件,包括原告对代理人的授权委托手续及其主张权利的影片片单,但未提供其主张的具体侵权播放或链接地址。上述《律师函》,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于2013年2月8日以国内标准快递的方式向被告寄送,2013年3月5日,经查询上述邮件已于2013年2月16日签收;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制作成(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04627号公证书对上述邮寄及查询过程进行公证。2013年6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唐勇向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刘军及公证处工作人员曹德龙的监督下,唐勇使用公证处的电脑,主要进行了与案件相关的如下操作:1、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miitbeian.gov.cn,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公共查询页面,在“主办单位名称”栏中输入“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查询;2、打开IE浏览器,输入www.kuaibo.com,进入快播网站,点击页面上的“软件下载”,下载安装快播播放器软件;3、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人在冏途”点击“搜索”,对新出现的网址为www.babykan.com的网站页面进行浏览,点击相关搜索结果后“立即播放”,可播放涉案影片《人在冏途》,播放涉案影片的网页网址为www.huohu.cc;4、关闭播放页面,点击“媒体库”中的影片“属性”,对该页面进行浏览并截屏。根据上述过程,公证处制作成(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14370号公证书。根据该公证书显示,除本案涉案影片公证外,另有多部其他影视作品公证保全。原告另提交了(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第09276号公证书,以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以上事实,有《人在冏途》光碟、(2010)第03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授权书、(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09060号公证书、(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04627号公证书、(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14370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以下几点:一、原告对涉案影片《人在冏途》是否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根据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华旗公司、湖北省电影发行放映总公司享有涉案影视作品《人在冏途》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原告经相关权利人转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向公众传播涉案影视作品。二、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人在冏途》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首先,关于被告行为的定性。根据原告提交的(2013)京中信内经证字09060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碟记录的情况可以证明,在被告的726导航网站影视搜索栏中点击同一关键词“人在冏途”进行搜索,均会从上述726导航网站跳转至多个第三方搜索网站,如www.668tex.com、www.yes80.net、www.babykan.com、www.19taoba.com、www.51souxun.com、www.yezibo.com网站等,上述所有第三方搜索网站均存在以下共同特点,即搜索结果数量一致,搜索结果排序、页面设置方式基本相同,且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上的广告均指向被告经营的网站(如快玩网)或产品(如快播大屏幕),此外,搜索到的结果除少量标注为影片花絮及新闻的视频外,多数显示为大小在300M以上的视频文件,并在文件名中显示有“DVD”、“DVD版”等字样。根据上述情况可以充分说明,涉案的从726导航网站跳转的第三方搜索网站之间有其专门的共享的数据库资源,且其对其搜索并链接的相关搜索结果已进行了人为的编辑、筛选;同时根据在726导航网站上进行搜索后均是跳转至上述有共同特征的第三方搜索网站以及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上的广告均指向被告经营的网站或产品的事实也可以说明,被告经营的726导航网站是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跳转至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的。直接点击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的文件链接,进入播放网站,不能直接播放,均提示需先安装快播播放器软件;安装完快播播放器软件后,即可在播放网站观看涉案电影。因此,可以认定,在本案中,系由第三方搜索网站如www.668tex.com、www.yes80.net、www.babykan.com、www.19taoba.com、www.51souxun.com、www.yezibo.com等网站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服务,系由“被窝电影”网站(www.beiwody.com)提供了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上述网站因均未获得原告的授权许可,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而被告的726导航网站虽未直接实施针对涉案电影的搜索、链接、在线播放的侵权行为,但其针对性地跳转至涉案搜索网站的行为,为上述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及帮助。其次,关于被告的过错认定。即被告对其为其他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及帮助,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应知。前已述及,经被告726导航网站跳转的第三方搜索网站存在诸多相同的特点,而且更重要的是,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关于影片关键词的搜索结果多为300M以上的视频文件,结合文件名中有“DVD”、“DVD版”等字样,可以非常明显地初步判断上述搜索、链接结果多为可完整播放的影片视频;考虑到影片的制作成本、放映周期等因素,制片方一般不会在短时间内即将作品免费上传至互联网供用户欣赏,因此,上述第三方搜索网站的侵权风险极高;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经营网站,对上述侵权风险的甄别能力较普通网站及公众应更高,但其却有针对性、指向性地跳转至上述网站,说明其对其他网站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主观上持应知但放任的态度。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原告在第一次公证取证后即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虽然该《律师函》未明确列明断开侵权搜索、链接及播放的网络地址,在形式上确有瑕疵,但被告对原告通知的侵权事实并非技术上不可查证,然而其对该《律师函》却未作出合理的反应,且更未采取预防、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措施,因此,可以进一步说明被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有过错的。三、关于被告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客观上实施了帮助第三方搜索网站及播放网站侵权的行为,主观上对侵权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时间、后果、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影响力等因素,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并要求其停止的请求,因与已查事实不符,因此,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应断开其与涉案第三方搜索网站及播放网站的链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娟敏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王希乔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