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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一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岑╳叶诉被告黄╳德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X叶,黄X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一初字第1168号原告岑X叶。委托代理人潘云于,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德。委托代理人韦绍新,平果县马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岑X叶诉被告黄X德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荣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岑X叶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云于、被告黄X德及其委托代理人韦绍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岑X叶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7月在平果县工业园打工时认识,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于同年1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11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XX。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础差,双方性格不和,难以沟通,导致培养不起夫妻感情。双方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加上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双方于2013年6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觉得维持这样的婚姻关系已没有意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原告岑X叶与被告黄X德离婚;2、婚生小孩黄XX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200元,小孩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X德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因为双方婚姻基础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岑桂叶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婚姻登记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X月X日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证据二、黄XX的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生小孩黄XX的基本情况。被告黄X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证据一、医院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称2013年6月开始分居不是事实。证据二、借条、处方、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收费收据复印件一组,证明被告向黄X红借5000元给小孩治病,小孩生病后原告到医院看望孩子和被告,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证据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先同居才结婚,双方婚姻基础好。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原告对被告证据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对被告的主张有异议,认为夫妻一起带小孩去治病是双方应尽的义务,不能证明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有异议,认为2013年9月份小孩没有生病,被告借钱原告并不知情,原告对借条不认可;对处方有异议,被告没有提交住院7天的出、住院记录和用药清单,不能确定该处方是否真实;对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以及收费收据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主张。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但是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不能证明原、被告婚姻基础好。根据原告、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本院对有关的证据分析和确认如下:被告对原告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院对原告证据一、二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证据一、二、三的证明主张都有异议,且原告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其主张,故本院对被告证据一、二、三的证明力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岑X叶与被告黄X德于201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于2011年X月X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于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黄XX。2013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遂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告岑X叶与被告黄X德经自由恋爱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加强交流、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对待家庭矛盾,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岑X叶与被告黄X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岑X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黎荣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