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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隧道工程指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隧道工程指挥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956号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塘街道浦淮路南洋化纤厂内。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和平路1号。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隧道工程指挥部,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悦天晴花苑6幢3单元105室。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江隧道工程指挥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南京鑫伟钢模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本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