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397号原告:寇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白玉蓉,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同意离婚,因该笔安置补助费是由其父亲领取并交给被告,之后被被告赌博花光,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0年3月21日原、被告所居住的西安市雁塔区金泘沱村拆迁,依据《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曲江新区分局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中的方案一:“由拆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每人150000的安置补偿费。”被告之父将原、被告上述款项的安置补偿费领取后一并交由被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返还原告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称该笔安置补助费已经由其赌博花光,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元。庭审中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无效。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拆迁公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纠纷不断。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所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一次性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元,因属原告个人财产本院以法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笔安置补助费已经使用不同意返还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寇某某与被告孙某离婚。二、被告孙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寇某某货币安置补助费150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孙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将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 娆审判员 郭天鲁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