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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周峰与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峰,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红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67号申请人周峰。被申请人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敏。被申请人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红敏。被申请人葛红敏。申请人周峰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红敏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神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绍兴县宏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葛红敏银行存款人民币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佳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