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刘双停与赵小贝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停,赵小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90-1号原告刘双停。被告赵小贝。本院于2013年12月9号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9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赵小贝已交纳担保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小贝驾驶的冀FDG9**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