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9

案件名称

刘双停与赵小贝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停,赵小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990-1号原告刘双停。被告赵小贝。本院于2013年12月9号作出(2013)高民初字第99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赵小贝已交纳担保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小贝驾驶的冀FDG9**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栗荣红审 判 员  庞 涛人民陪审员  牛素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娜 来自